郑中设计(002811)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根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 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