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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科(301632)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 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建科或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