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鸿万立(603210)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管理规定》《上市 规则》及《规范运作》等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1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