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鸿万立(603210) -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 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