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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鸿万立(603210)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及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 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