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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绿生态(001267) -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ubei S&H Law Firm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0 2324 56789:+;<=> ?@ABC 〔2025〕山河意字第 3207 号 致: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汇绿生态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湖北 山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 认为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 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 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