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600021) -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 8 日修订)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董事可要求总经理或通过总经理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提供为使其 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 如独立董事认为必要,可以聘请独立机构出具独立意见作为其决 策的依据,聘请独立机构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发挥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 防风险作用,促使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 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发展目标 和重大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