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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轮智能(002031)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