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美(300796)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和《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章程》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 日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