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美(30079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任将导 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独立董事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 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解 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