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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帆新材(300637) -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 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参照《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关于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 备案入档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 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 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扬帆新材料(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