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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帆新材(300637)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 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 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 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应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