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尔高(301251)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 效的《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宋幸幸、王健伟律师 (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关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243号 致: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律師事務所 IAL LAW FIRI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TaiPingFin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