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昂立(600530) -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事项的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 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 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 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另有 规定外,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