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昂立(600530) -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8月修订稿)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委员 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提 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 (二)负责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就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 级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