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昂立(600530) -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稿)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 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