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昂立(600530) -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稿)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由董事会秘书或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 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秘办)作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董事会 秘书的作用,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