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丽迪(300905)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 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