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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丽迪(300905) - 承诺管理制度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相关方的承诺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 相关方承诺》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统称"承诺人")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解决同 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以下简称"承 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 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 确如无法取得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