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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丽迪(300905) -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苏州宝丽迪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下列情形时,公司在股东会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时实行累 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含)独立董事;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 上,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 股东会通知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