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丽迪(300905)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条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应当占三分之一以上的比例,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公司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公司可在独立董事中配备公司业务所在行业方面的专家。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1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