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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科技(00211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 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 情况)等情况。 第四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一条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