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为科技(603496)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 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 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