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通世纪(30031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08月)0804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 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或者独立董事 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