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星玩具(00869) - 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彩星玩具有限公司 董事委員會 提名委員會 – 職權範圍 1. 成員 2. 舉行會議的次數及程序 3. 權力 1.1 委員會的成員須由董事會委任,大部分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人數不少 於二人。委員會應包括至少一名不同性別的董事。委員會主席須由董事會主 席或獨立非執行董事出任。 1.2 委員會主席須由董事會委任。倘委員會主席缺席,其餘與會成員須從彼等當 中選舉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2.1 會議法定人數為兩人。 2.2 任何董事、行政人員或其他人士在適當時均可被邀出席委員會會議,以協助 委員會達其目的。 2.3 委員會主席可於其認為需要時要求召開會議,惟委員會每年須至少舉行一次 會議。 2.4 委員會秘書由公司秘書兼任。 (a) 至少每年檢討董事會的架構、人數及組成(包括技能、知識及經驗方面), 協助董事會維持董事技能表,並就任何為配合公司策略而擬對董事會作出 的變動提出建議; (b) 物色具備合適資格可擔任董事的人士,並挑選提名有關人士出任董事或 就此向董事會提供意見; (c) 評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 (d)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總裁)繼任計劃向董事 會提出建議; (e) 定期檢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