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士科技(30019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的具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