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置地(01109) -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18 条作出的公告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 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 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本公司作為借款人,與一家銀行作為貸款人(「貸款人」),就 金額高達拾伍億元人民幣的定期貸款融資(「該貸款融資」),訂立一份貸款融資協議 (「該融資協議」)。該貸款融資期限為自該貸款融資首次被提取款項(「被提取貸款」)或 擬被首次提取款項之日起計二十四個月。 華潤(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的特定履行責任 根據該融資協議,如:(i)華潤集團不再為於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中實益擁有及控制(直接或 間接)合共不少於 35%的單一最大股東,或(ii)華潤集團從實際角度而言並無或不再有能力 控制本公司股東委任董事加入本公司的董事會,將構成違約事件。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 1109) 根據上市規則第 13.18 條作出的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上市規則第 13.18 條,就本公司與貸款人訂立的該融資協議而作出。該 融資協議訂明(其中包括)對華潤集團設有特定履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