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冠新材(001378)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者"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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