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冠新材(001378)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细则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如有)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 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五条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 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者"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及及《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 2 名(含)以上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同 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