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联(603022) - 新通联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不合适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及《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 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