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宇集团(30040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