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宇集团(30040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 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 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综合考虑服务质量和成本效益,并视重要性程度可参 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