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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晟智能(688215) -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RSITRSIT(SH:688215)2025-08-18 08:45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 自愿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 司进行的自愿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关的信息(以下简称"相关信息",对应的事件以下简称为"相关事件"), 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愿 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 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自愿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