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钢宏兴(600307) -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 第一节 | 声明事项 2 | | --- | --- | | 第二节 | 正文 3 | | 一、增持人主体资格 | 3 | | 二、关于增持人本次增持的情况 | 4 | |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5 | | | 四、本次增持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6 | | | 五、结论意见 | 6 |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邮编:710065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 10 号中铁西安中心 32 层 电话:029-89840840 传真:029-89840848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酒泉钢铁(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增持人"或"酒钢集团")委托,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甘肃酒钢集团 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