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姿股份(002612)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2025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 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朗姿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1. 经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致: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2.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的《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