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股份(301587)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董事会有关制度及本细则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董事会有关制度或本细则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 任命。 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 立董事)代行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