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苑股份(30161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及职工代 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 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 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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