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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苑股份(301617)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的 选举,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 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 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董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应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