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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岹科技(688279)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且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要求的适当的专业资格。1名独立董事应长居于香港。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峰岹科技 (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联交所上 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须同时符合公司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