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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诺泰(688076) -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二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 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 1 页,共 5 页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经营 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