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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瀚微(30061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FHMFHM(SZ:300613)2025-08-20 10:48

第二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执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 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 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提高公司审计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基本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