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柏硕(001300)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成员任期内如因辞任或 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之时自动辞去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职务,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议事规则有关规定补选成员。 4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细则,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三柏硕 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