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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麟科技(688370) - 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 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 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中可以有职工代表;如 公司职工人数为三百人以上的,则应有一名职工代表董事。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下设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 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带领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