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麟科技(688370) - 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司选举董事时,可以选择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 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海丛麟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每个 股东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拟选董 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有效投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位或分散投给数位董事候选 人。对每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 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