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利德(688628)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优利德科技(中国)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 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构成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三)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四)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 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 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