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顿科技(000920) - 董事会议事规则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 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总经理提议召开临时董 事会时,应提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至少包括:事由和议题、提 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议日期等内容,并由提议人 - 1 -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签字。 第五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 传真)或电话通知(但事后应得到有关董事的书面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