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材料(00275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 1 页 共 4 页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 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被宣告缓刑 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