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材料(002756)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 1 页 共 5 页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 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并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担任独立 董事的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 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 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 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