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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明技术(002970) - 董事提名政策(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StreamaxStreamax(SZ:002970)2025-08-21 12:01

(一)如公司在刊发股东会通告后,收到一名股东提名某名人士于股东会上 参选董事的通知,公司必须刊登公告或发出补充通函; (二)公告或补充通函内须包括该被提名参选董事人士按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规定而须披露的资料; (三)通函必须在有关股东会举行日期前不少于10个营业日前刊登;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提名政策(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规范。 第二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70条及13.74条,公司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