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明技术(00297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 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 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 ...